城市用水合同
发布日期:2020-5-11 11:12:48
城市供用水合同
签约地点:县自来水公司
供水人:鄄城县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l)用水地址为 。用水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
(2)用水性质系 用水,用水量 吨/月。
(3)计费水表的口径安装地点: 。
(4)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采用单位或片区总表计量向用水人供水。
(2)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分类计量的可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3、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县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每月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3、用水人如采用预收结算,必须于当月 日进行第一次结算,余额 日前结清。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量水表处。
2、产权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附层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有偿为用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
2、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每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10天以上者终止供水,逾期一个月予以销户。
3、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表和供水设施。
4、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个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一个月不能解决防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5、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时通知用水人。
6、供水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供水服务热线:2423200
7、如供水人需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8、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经校验计量水表正常,校验费由用水人承担;经校验计量水表失常,按水表快、慢误差率于次月办理减收或加收水费手续,校验费由供水人承担。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3)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水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4)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5)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6)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7)除发生火灾等特殊情况,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并在三天内结清水费。
(8)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供水范围外供水。
(9)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每小时用水低于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10)用水人不能间断供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储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与供水人供水管网直接联通的上述设施必须由供水人统一设计、施工。
(11)用水户压力要求超出城市供水压力的,由用水户安装符合城市供水要求的无负压二次供水设备,二次供水设备及运行费用由用水户负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终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终止供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未到供水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因用水人管理不善,致使连续三个月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连续五个月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对用水人给予销户处理。
5、私自启用消防栓者,按窃水处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永久,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直至用水人不用为止(用水户的用水地址变更本合同也自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水人执一份,用水人执一份。
供水人: 用水人: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